各級教練、裁判證照展延之規定總整理
依據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及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9條第3項規定辦理
一、
1.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前取得證照且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前仍有效者。
2.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取得證照者。
滿足以上條件者,所持之證照使得展延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。
二、
持有證照者須於民國111年至民國114年間取得每年至少6小時以上且4年累計達48小時以上之時數。
滿足條件者,可於效期前3~6個月內申請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。
三、
111年及112年無須達6小時時數之規定,但113年及114年仍須滿足此條件且於114年底前累計達48小時以上。
申請者可於體總或是本會辦理之增能課程取得時數,或於線上平台取得時數(每年線上課程最多6小時)。
相關規定可參考本會貼文→線上增能課程及其他相關之規定